卫生部专家对绵阳市医疗卫生系统进行专项检查

2010-08-11宣传科

8月10日上午11时,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级监察专员薛爱和一行6人赶赴绵阳,对绵阳市卫生系统就“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在绵阳市中心医院听取专项汇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梁志陪同检查,绵阳市卫生局副局长龙虎主持会议。

汇报会上,龙虎副局长首先为专家们汇报了绵阳市卫生系统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绵阳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冯琦随后为各位专家汇报了该院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卫生部专家们还就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和大家交换了意见。

听取完汇报后,薛爱和专员对绵阳市卫生系统此项工作的进展给予充分肯定,她说,能看出来绵阳市卫生局对卫生部文件贯彻地很快很好,绵阳市中心医院在具体实施“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中,工作开展得很扎实。

据悉,今年2月份,为维护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接到通知30日内,对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学校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学生和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其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同样,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在普通健康体检中,体检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